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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发〔20
龙卫发〔2012〕16号
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村卫生室: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和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浙卫发 [2011] 252号)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决定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使农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
2012年2月29日起将全县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不愿实行药品零利率销售的不得冠以村卫生室名称登记执业。村卫生室符合执业变更条件的可变更机构执业登记转型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药物为补充。2012年6月1日后,对原采购的非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原则上不再使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不再执行《浙江省乡村医生用药目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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