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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游县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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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发〔2012〕1号


 


关于印发《龙游县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局制定了《龙游县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龙游县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素质,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执业行为管理的对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和各类诊疗技术服务上岗证,经注册或登记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诊疗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注册在村级医疗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可参照执行。  


二、实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分类管理。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分为良好执业行为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良好执业行为包括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执业行为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三、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电话、病人问卷调查、卫生行政(业务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内部监督检(调)查、处方点评、考核评价等途径获取。


(一) 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技术或责任心原因遭投诉或发生医疗纠纷按以下规定记分:


1、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而遭投诉或纠纷的:


   (1) 院级投诉或一般纠纷一次 记0.25分。


   (2) 局级投诉或较大纠纷一次记0.5分。


   (3) 越级投诉或重大纠纷一次记0.5-2分。


   2、因责任心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而遭投诉或纠纷的:


   (1) 院级投诉或一般纠纷一次记0.5分。


   (2) 局级投诉或较大纠纷一次记1分。


   (3) 越级投诉或重大纠纷一次记1-4分。


   (二) 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技术或责任心原因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的按以下规定记分:


1、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损害赔偿:


   (1)负轻微责任一起记1分。


   (2)负次要责任一起记2分。


   (3)负主要责任一起记3分。


   (4)负完全责任一起记4分。


   2、因责任心问题发生医疗损害赔偿:


(1)负轻微责任一起记2分。


(2)负次要责任一起记3分。


(3)负主要责任一起记4分。


(4)负完全责任一起记5分。


(三) 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按以下规定记分:


1、四级医疗事故


(1)负轻微责任一起记0.5分。


   (2)负次要责任一起记1分。


   (3)负主要责任一起记1.5分。


   (4)负完全责任一起记2分。


   2、三级医疗事故


(1)负轻微责任一起记1分。


   (2)负次要责任一起记2分。


   (3)负主要责任一起记3分。


   (4)负完全责任一起记4分。


   3、二级医疗事故。


(1)负轻微责任一起记2分。


   (2)负次要责任一起记3分。


   (3)负主要责任一起记4分。


   (4)负完全责任一起记5分。


   4、一级医疗事故


(1)负轻微责任一起记3分。


   (2)负次要责任一起记4分。


   (3)负主要责任一起记5分。


   (4)负完全责任一起记6分。


(四)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1、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3、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5、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假证明、假报告、假病历等)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五) 医务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2、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务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使用假劣药品,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或向病人私自出售药品及其他物品的;


   5、违反诊疗护理制度、规范和操作常规 ,造成后果的;


6、挪用、转借医师(护士)执业证书的;   


(六)医务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参加医务人员资格考试和技术考核作弊的;


2、违反职业道德,向病人或家属吃拿卡要或收受红包、不当得利等经查证属实的;


3、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人员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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