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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游县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试行)》和《龙游县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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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林业局文件

龙林〔2011〕94号

关于印发《龙游县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试行)》和《龙游县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站:

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现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行政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我局制订了《龙游县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和《龙游县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科室站在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中必须使用规范的行政许可文书。

二、本批文书样式为通用示范格式文本,只适用于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文本格式没有特别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上级机关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文本格式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不适用该文本。

三、鉴于各类林业行政许可的差异性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各不相同,除个别文书格式(如接收凭证、送达回证)可固定、共用外,其他格式文本均为示范性的要素式格式文本。制作具体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各类文书基本格式要求,根据办理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要求、必备内容要件及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制作。部分文书的制作要求及适用范围,详见用灰色-40%(电子文本上为红色)楷体字所作的说明。

四、行政许可文书的文号编制,凡加盖本机关印章的,由局办公室按行政许可类单列统一编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由林业窗口统一编号。编制文号时,应认真做好登记,避免重号、漏号。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局法制科,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1、龙游县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试行)

2、龙游县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样式(试行)

龙游县林业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制度 文书样式 通知

抄送:市林业局,县法制办。

龙游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4印发

附件1:

龙游县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林业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实施林业行政许可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并经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而设立的事项,不得纳入林业行政许可范围。

(二)效能原则。林业行政许可应当简化程序,加强管理,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三)公开原则。本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以上网、上墙、提供免费资料等方式公之于众。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四)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行政相对人一视同仁,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当要求。

第四条 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以下简称为林业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并负责形式和程序审查;相关业务科室站(以下简称为承办科室)负责行政许可的审核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后监管;局行政审批科负责林业窗口的管理;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质量的监督。

第五条 局行政审批科应将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林业窗口、网站及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对其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林业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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