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林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龙游县林业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游县林业局
2013年6月5日
抄送:市林业局,县法制办。
龙游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印发
龙游县林业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化解林业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平安林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龙游县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龙游县行政调解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由本局主持或主导,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行政争议及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为主要对象,通过说理引导、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局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林业行政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研究、解决林业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林业行政调解工作;
(三)协调解决涉及多个职能科室的林业行政纠纷调解事宜。
第四条 局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调解办),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受理、登记、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相应职能科室办理;
(二)负责林业行政调解的日常工作;
(三)承办局行政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林业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本局(含下属单位)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二)山林权属纠纷;
(三)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补偿纠纷;
(四)因侵权行为引发的林地、林木、林业种苗等损害赔偿纠纷;
(五)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
(六)珍贵树木致他人损害赔偿纠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林业纠纷。
第六条 林业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合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三)公正原则。行政调解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四)主动原则。调解机构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发现矛盾纠纷,主动调解纠纷,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
(五)平等原则。在调解中当事人各方地位平等,都有自愿、充分、真实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
(六)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局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林业行政调解工作。
第七条 当事人向本局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局调解办负责统一受理。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调解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发生行政争议或民事纠纷的必要证明材料;
(四)其它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的,受理员应当当场制作笔录或予以登记,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与纠纷所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属于本局可以调解的事项。
第十条 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局调解办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本机关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解决纠纷的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