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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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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各有关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精神,规范我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与公开制度。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93号)文件精神,本县行政区域内采用招投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以下简称“三价”)实行信息报送与公示制度。 

     二、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86号)文件规定,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三、实施国有投资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制度。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2〕242号)文件精神,国有投资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建设单位应当报送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经备案的一次性补充定额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四、龙游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管理、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三价”信息报送与公开、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委托龙游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 

     五、县内各有关单位应建立“三价”信息报送制度,强化一次性补充定额、施工合同报送备案的管理工作,健全“三价”公开监管机制,确保国有资金安全,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各相关部门应保障工作经费投入,落实相关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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