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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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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镇、溪口、詹家、小南海、横山、塔石等镇政府及县城投公司: 

  现将《浙江省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污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进一步指导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争取省污水设施专项资金补助,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项目推进和专项资金管理,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申请污水设施专项资金的污水处理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分为三类: 

  ㈠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管网口径DN300以上); 

  ㈡镇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管网口径在DN300以上); 

  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 

  二、申请污水设施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㈠项目列入省建设厅年度建设计划; 

  ㈡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㈢项目已经开工建设; 

  ㈣污泥处置项目还应符合我省污泥处置技术导则和规范,并达到无害化处置标准。 

  根据《污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已列入“十二五”中央财政城镇污水配套“集中支付”计划的项目或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含国债)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三、请申请污水设施专项资金的各有关单位,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县财政局和县住建局行文并提交以下资料: 

  ㈠项目基本情况及实施情况总结(包括:工程实施情况、资金配套、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 

  ㈡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㈢工程施工合同; 

  ㈣已竣工项目的验收证明; 

  ㈤其他需要的材料。 

  县财政局和县住建局将对申报材料组织联合初审,并对实施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将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 

  四、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及县政府下达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计划要求,落实项目资金,组织好项目实施,并于每月25日前向县住建局公用事业科报送《龙游县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情况表》(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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