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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民政局文件
龙民〔2016〕2号
关于发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发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通知》(浙民优[2015]229号)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印制了《浙江省烈士遗属优待证》《浙江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浙江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以下简称《三属优待证》),现就优待证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件内容
《三属优待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地址、发证日期等。
二、发放范围
(一)《三属优待证》的发放对象包括: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三、收集材料
已享受抚恤优待的“三属” 收集正面二寸彩色照片二张、身份证复印件、原《优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