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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民政局文件
龙民〔2016〕92号
关于印发《龙游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养老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龙游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防范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龙游县民政局
2016年7月18日
抄送:市民政局,县府办、县消防大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龙游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印发
龙游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游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养老利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设立消防专项资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对管理运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养老机构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五条 养老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
第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 养老机构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门、消防器材存放点及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指明安全逃生路线、操作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并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第八条 养老机构应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日常服务人员管理、入住对象宣传项目。采取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张贴海报,及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等形式,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提示。
第九条 养老机构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服务人员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必须组织新上岗服务人员参加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使服务人员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火场协助机构入住对象逃生自救基本技能。
做好养老机构入住对象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生活自理的入住对象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训练,重点熟悉疏散通道,协助工作人员做好其他入住对象的疏散。
第十条 养老机构服务人员通过消防安全培训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机构、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发现火灾隐患、会及时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机构入住对象疏散逃生和自救。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利用家属探望时机,向家属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家属消防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祥和环境。
第四章 消防安全预案演练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准备,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架构,包括:灭火行动指挥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和搬运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机构入住对象搬运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