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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 游 县 民 政 局
龙 游 县 财 政 局 文件
龙游县残疾人联合会
龙民〔2016〕53号
关于印发《龙游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龙游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现将《龙游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龙游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民政局 龙游县财政局 龙游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5月16日
龙游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条件
凡是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第二条 补贴对象和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第三条 补贴申请及审批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开公正”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低保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二)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和民政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期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期为七个工作日。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县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县民政局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期为七个工作日,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县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补贴发放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由县残联会同县民政局、财政局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第五条 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