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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工业企业负担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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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1—2017—0019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7〕127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

工业企业负担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进一步减轻工业企业负担,促进我县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税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法〔2017〕2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等政策,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发改局、其他相关部门)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取消两项政府性基金。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执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执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残联)  

(三)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其他相关部门)

(四)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具体要求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执行。(牵头单位:县国税局)

(五)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要求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执行。(牵头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具体要求按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执行。(牵头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科技局)

(七)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具体要求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执行。(牵头单位:县地税局、县国税局)

(八)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奖励资金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要求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执行。(牵头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九)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资产划转等改制重组行为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地税局,配合单位:县国税局)

(十)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对工业项目(含仓储、物流项目)厂区范围内的建设,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给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三、进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

(一)清理和规范一批涉企收费项目。取消地产交易手续费、公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收费(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公安局)。

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行政机关举办的涉企培训班一律免费,并不得向下属事业单位或社团转嫁该项收费。(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二)加强垄断中介机构的价格监管,争取中介费用在2016年降低25%基础上继续下降。(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推进审批制度创新

(一)全面推进施工图“多审合一”。依托“互联网+图审”,整合建设、人防、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施工图审查环节,实行“一窗受理、综合审查”,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人防办、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档案局、县电子政务中心)

(二)推进国土、规划、房产测绘“多测合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及竣工后由符合资质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划核实竣工测量、不动产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先后进行测量并编制测算相应的测绘成果,分别提供给规划(测绘)和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规划竣工核实和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实行一次性收费。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降20%。(牵头单位:县规划局,配合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三)推行区域性联合评价,建立“多评合一”机制。政府对项目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特定项目矿产压覆评估等实施区域性联合评价,对除行业负面清单外的项目不再实行单一项目评估,区域化评估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区域范围内企业可直接享受评价成果。对需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特定项目矿产压覆评估等前期工作支撑性报告进行整合,按照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发布需求、中介承诺服务、业主择优选择、同步评估评审、结果实时考核的新模式。(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龙游经济开发区)

五、推进清单公示制度

(一)建立健全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并及时在政府涉批中介网站大厅及相关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牵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评价退出机制,对综合评价差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勒令退出。(牵头单位: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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