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龙林〔2017〕88号
各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林场: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和《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结合我县林木种苗生产实际,局决定开展2017年林木种苗秋季产地检疫的申报、检疫和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为严防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及时摸清我县林木种苗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和分布情况,及时开展林木种苗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我县林木种苗生产的健康发展。
二、程序:
1、申报:本县范围内从事林木(含木本花卉)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各乡镇(街道)林业站提出申报产地检疫要求,并填写产地检疫申请表。
2、检疫:由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和县森防检疫站按照苗木经营单位的申报内容组织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3、发证:各乡镇(街道)林业站经产地检疫后,须在2017年10月20日前将汇总材料报县森防检疫站(暂时,行政审批科设立前)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审核不合格,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限期进行除害处理。
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