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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1—2017—0003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7〕61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粘土轮窑淘汰关停补偿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粘土轮窑淘汰关停补偿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龙游县粘土轮窑淘汰关停补偿意见
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十三五”发展规划》关于全省在“十三五”末淘汰烧结墙材轮窑生产工艺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动我县粘土轮窑的关停,促进落后产能淘汰和存量土地盘活,在学习借鉴先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补偿意见。
一、补偿奖励的对象
县域范围内采用烧结轮窑工艺生产的粘土砖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关停并拆除机器和供电系统等设备,拆除地面建筑物(有房产证的另行协议处置,下同),注销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等事项的,给予关停补偿和奖励。
二、关停补偿奖励标准
1.补偿标准。关停对象在2018年6月底前停止生产,并将轮窑及地面建筑物等移交乡镇(交由乡镇统一拆除)到位后,对其拆除轮窑、生产设备、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原材物料损耗及注销企业等损失,按其轮窑门数12万元/门进行补偿。
2.奖励标准。对今年9月底前关停并将轮窑及地面建筑物等移交乡镇到位的给予每门2万元奖励;对于2018年3月底前关停并将轮窑及地面建筑物等移交乡镇到位的给予每门1万元的奖励。
3.工作经费标准。有关乡镇负责属地粘土轮窑企业关停落实工作,并负责对企业关停后的轮窑及地面建筑物进行统一拆除,按每家企业给予拆除工作经费10万元。
4.土地处置。企业土地按原权属和协议约定依照土地综合整治政策进行规划建设和复垦等处置。
三、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和支付程序
1.相关乡镇对粘土轮窑关停补偿奖励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乡镇与企业签订关停协议后,根据协议约定和补偿奖励标准向县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应及时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