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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7〕145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游县小城镇环境
综合整治行动乡镇部门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乡镇部门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龙游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乡镇部门考核办法
为扎实推进我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巩固提升集镇建设成果,按照省、市关于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列入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范围的中心镇、一般镇、乡(集镇)及仍具备集镇功能的原乡(镇)政府驻地。其中横山镇、模环乡、石佛乡、大街乡、沐尘乡为2017年达标乡镇,以批次调整为准。
(二)相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对部门主要考核职能履行及工作配合、协作等内容,详见附件1;对各乡镇主要考核项目推进及六大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详见附件2。
三、考核方式
以浙镇治办〔2016〕43号文件《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考核验收暂行办法》为总纲,结合创新特色、项目推进、信息报道、领导批示、督查奖优罚劣、台账汇编等内容,实行部门乡镇捆绑联动,分值同加同减量化考核评分。部门年终一次性考核,受考部门累加满分为60分,乡镇分日常督查30分、年终考核70分、附加分10分。乡镇部门年终总分按照一定比例折算。未列入考核的部门在小城镇整治行动中有特殊贡献的另行评定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