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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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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8111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12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2.2 县减灾委办公室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龙游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街道)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必要时,吸收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了解灾情,并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争取上级对我县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县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县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基础电信运营商做好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县科技局(地震局):负责防灾减灾专家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针对防灾减灾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协同组织协调抗震救灾行动,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消防、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牵头制(修)订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县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国土局: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警),指导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环保局: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会同县民政局审核、发布洪涝台旱灾情;负责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治,指导森林火灾监测和扑救,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粮油应急供应。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县外侨办:负责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我县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县人防办: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县应急办: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规划局(测绘局):负责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县广电总台: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消防大队: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县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县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铁路龙游站: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期间,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县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县减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省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规划(测绘)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县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县委、县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民政局、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县民政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县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5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4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万人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名义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支援。县民政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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