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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8〕43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晨北小区安置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晨北小区安置房分配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龙游县晨北小区安置房分配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设龙游县晨北小区是为了更好的落实省、市、县政府的重点工程项目和有关政策,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镇化进程,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98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下山脱贫农户和人口确定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08〕132号)以及《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54号)、《龙游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龙政办发〔2014〕82号)、《关于衢宁铁路项目拆迁户进异地搬迁小区、农整小区安置的工作方案》(龙铁指〔2015〕12号)、《关于351国道(龙游段)房屋征收安置等政策的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有序、公正、公开、公平地做好龙游县晨北小区住房安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县政府认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搬迁住户、衢宁铁路龙游段搬迁住户、351国道(龙游段)搬迁住户、康源建筑用石料矿搬迁户、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项目已验收未安置的农整搬迁户和县级以上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搬迁户,适用本方案。
符合安置条件的住户因家庭经济等问题无能力搬迁,可以将房屋进行置换安置,但必须符合国土、规划一户一宅等政策,其它安置条件按本方案执行。
第三条龙游县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灾办)负责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的政策落实和管理工作;龙游县铁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铁办)负责衢宁铁路征收搬迁安置的政策落实和管理工作;351国道(龙游段)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351指挥部)负责351国道(龙游段)征收搬迁安置的政策落实和管理工作;龙游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负责农整项目搬迁安置的政策落实和管理工作;沐尘乡政府(以下简称沐尘乡)负责康源建筑用石料矿搬迁户安置的政策落实和管理工作;龙游县奔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奔康公司)负责龙游县晨北小区安置房的施工建设及搬迁住户安置房选房排序、选择安置房、签订购房合同、安置房交接工作。
各乡镇(街道)在县地灾办、县铁办、县351指挥部、沐尘乡、县国土局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实施其辖区内安置住户的资格审核、登记、相关有效证明收集和原房屋的拆除工作。
县监察委、发改、财政、住建、规划、扶贫办、审计、公安、文广新、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置房源
第四条安置房位置及户型
(一)安置位置:位于龙游工业园区办公大楼东侧,金星大道北侧的龙游县晨北小区。
(二)安置房数量及户型:安置房总数476套,单身公寓36套,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公寓房440套(其中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的96套、约110平方米的190套、约125平方米的154套)。
第三章安置补助及住户标准
第五条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住户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54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衢宁铁路搬迁住户按照《关于衢宁铁路项目拆迁户进异地搬迁小区、农整小区安置的工作方案》(龙铁指〔2015〕12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351国道(龙游段)搬迁住户按照《关于351国道(龙游段)房屋征收安置等政策的会议纪要》执行。
第八条康源建筑用石料矿搬迁住户按照沐尘乡制定的方案执行。
第九条农整项目搬迁住户按照县国土局制订的方案执行。
第十条衢宁铁路搬迁住户、351国道(龙游段)搬迁住户、农整搬迁住户、康源建筑用石料矿搬迁住户属于扶贫重点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可享受扶贫资金5600元/人的补助(未享受过扶贫补助人员),扶贫补助资金由县扶贫办审核后直接抵作购房款。
第四章安置面积及价格
第十一条龙游县晨北小区搬迁住户享受安置面积,以搬迁住户家庭在册人口数为依据,确定大、中、小、单身户,享受相应的安置面积,并结合不同户型实行奖励性安置面积。
(一)享受基础安置面积,按政府安置价购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住户,在册人口1人的享受基础安置面积60平方米,在册人口2人的享受基础安置面积80平方米,在册人口3—4人的享受基础安置面积100平方米,在册人口5人及以上的享受安置面积120平方米。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户,在册人口1人的享受基础安置面积60平方米,在册人口2人及以上的享受基础安置面积80平方米。
(二)奖励性安置:奖励面积按政府优惠价购买。
根据安置房户型,给予每户1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面积奖励。
(三)超面积安置:超出安置总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若房源有余,允许搬迁住户在安置总面积之外超面积购买,超面积购买不得大于35平方米。
(四)安置户型:在册人口1人实行60平方米户型安置,在册人口2人和非农在册人口2人及以上住户实行90平方米户型安置,在册人口3—4人实行110平方米户型安置,在册人口5人及以上的实行125平方米户型安置。安置户可选择小于安置面积的户型,面积差额视为住户自愿放弃面积。
第十二条安置价格
(一)2018年政府安置房价格:搬迁住户享受安置面积实行政府安置价,政府安置价为2300元/平方米;搬迁住户获取奖励性安置面积实行政府优惠价,政府优惠价为3300元/平方米;超面积安置实行市场价,市场价为4800元/平方米。
(二)公寓楼层差价
1.小高层楼层差价:第一层按政府安置价减4%,第二层按政府安置价减3%,第三层按政府安置价减2%,第四层按政府安置价,第五层按政府安置价增加2%,第六、七、十一层按政府安置价增加3%,第八、九、十层按政府安置价增加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