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街道、机关各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等规定要求,结合龙游实际,对全县商品住房预售作出相应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备案制度。凡商品住房预售,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必须制定合法合规、内容齐全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并将方案报龙游县住建局审核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经审核备案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须在售房场所以公开张贴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每套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节能措施、销售部张贴的资料目录、销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预售方案中的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业主管理规约的制定、配套设施的设置等;建设进度安排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销售人员等相关情况;销售部张贴公示的资料目录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证、销售管理办法等;销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包括销售管理制度、销售流程、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解决销售纠纷及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龙游县住建局重新备案并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
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对新开发项目试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监理企业、资金监管银行签订《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监管协议中参与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预售资金协议监管三方责任主体的核心,必须明确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自应负的责任,严格遵守监管协议的内容。若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监督管理规定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建筑面积管理。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规模为准,确需分期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最少不得小于幢(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