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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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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1—2019—0005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972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9年度城市规划区

范围外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2019年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10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2019年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外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第二轮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发〔201966号)、《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经乡镇街道排查、第三方机构鉴定确认的CD级危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多方统筹,农民为主体的原则。

(二)坚持规划引领、农房有序集聚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集约用地、经济实用原则。

(四)坚持“四类人员”即时救助为重点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危房治理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危房排查、鉴定、治理等工作。

四、解危方式

鉴定为D级危房或影响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原则上采用拆除方式解危(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予以妥善保护),其他C级危房可采用拆除、维修加固等多种方式解危。对鉴定为D级危房或影响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治理,达到解危要求;其他危房于20205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造治理。

(一)拆除(建)方式

1.鉴定为危房的应拆未拆“一户多宅”,一律拆除不予补助,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鉴定为危房的合法“一户多宅”,可由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参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农村“金宅地”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7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金房券”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72号)文件标准予以补助后收储宅基地并拆除危房;也可保留原有宅基地和房屋补偿权益等,进行证据保全后拆除危房。

2.鉴定为危房的“一户一宅”,房屋产权人除此房屋外无其他住所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置:

1)符合建房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的,按《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办发〔201877号)文件执行。

2)符合建房条件,但本身无能力建房的,自愿退出宅基地,选择联村或以乡镇为单位新建(改造)老年公寓或集中供养的方式安置的,不另行审批建房,住宅房屋以宅基地面积参照“金房券、金宅地”政策标准进行补偿后拆除。

不符合老年公寓和集中供养模式标准的,可保留原有宅基地和建房权利,拆除现状危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现有存量房屋提供住房予以调剂使用或整合资源及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多渠道解危。

3)符合“金房券”政策的,按《龙游县“金房券”安居工程实施办法》(龙政办发〔201872号)文件执行。

4)萎缩村范围内,无法按上述3点实施且自愿放弃跨村集聚的,如农户现实居住的“一户一宅”为D级危房或现实居住的“一户多宅”均为D级危房的,至多保留1处按标准进行审批后重建。拆建房屋按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米,1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0平米,每户不超过100平米标准执行,保障危房户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维修加固方式

鉴定为CD级危房的合法住宅,由房屋所有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维修加固解危,超过限期未解危的,由村集体组织拆除。采用维修加固手段解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三原”原则(原产权、原基础、原高度);

2.不允许以借用加固修缮的名义实施拆建;

3.需第三方机构出具房屋定量分析鉴定报告,并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改造图纸,涉及(图纸设计费)资金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4.采用维修加固方式解危的,需符合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要求;

5.需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严格执行“四到场”制度;

6.采用户管户的形式,逐户推行实施。

(三)腾空处置方式

保留现有宅基地和房屋补偿权益等,采取投亲靠友、乡村周转房过渡等方式拆除解危。

(四)其他方式

支持鼓励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制定村规民约推进危房治理工作。

五、“四类人员”即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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