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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游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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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0—2019—0002

龙游县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发〔201954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龙游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1978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龙游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依法、稳定、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以下称规划区外),因实施城乡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征收房屋的,涉及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征迁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政策指导。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区外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下达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乡镇(街道)作为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村级组织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负责房屋征收基础性工作,包括统一村民思想,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初步核实人口、房屋情况,调解纠纷等。

县发改、财政、住建、综合执法、人力社保、编办、农业农村、林水、公安、司法、民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健、文广旅体、交通、铁办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时,须对征收范围、安置地点等事项进行公告。

第五条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相关事宜:

(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二)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三)资规、住建、司法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赠与、抵押、租赁、典当等手续。

第六条 公告发布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赠与、抵押、租赁、典当等行为;

(二)进行装修装饰或抢建抢种的;

(三)其他增加补偿利益的不当行为。

第七条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村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农民建房审批表(以下称“四证一表”)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合同等资料。

第八条房屋面积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以“四证一表”为依据,经审核认定后分为合法主体房屋、附属用房和违法建筑。

(一)具有“四证一表”其中之一或其它合法凭证的,按照证(表)上面积确认合法主体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证(表)上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二)面积认定程序

1.资料收集。实施单位需收集下列证件或有效凭证:

1)“四证一表”、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2)法院有关产权的裁定或判决文书;

3)房屋修缮的批准(备案)文件;

4)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凭证。

2.审核。依据收集的相关材料,结合房屋现状对被征收人产权进行审核。

3.公示。对经核实的产权面积进行公示,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有异议的产权,需进行复核。

4.审核结果应用。审核确认的面积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九条 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腾空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土地征收手续办理完毕后,被征收人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未在规定腾空期限内腾空的,实施单位和土地征收主体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单位和土地征收主体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对被征收人的合法主体房屋、附属用房及装修装饰等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合法主体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

(二)房屋的阁楼、架空层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

(三)附属用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经评估后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房屋装修、装饰及其它设施,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安置方式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单位提供迁建安置、城区安置房安置和集镇安置房安置三种基本安置方式中的一种或若干种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并按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政策,由被征收人按规划要求自行建造安置住房,或由实施单位按规划统一建造安置住房安置被征收人。

城区安置房安置是指实施单位提供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性质的公寓住宅,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征收人。

集镇安置房安置是指实施单位提供集镇国有土地性质的公寓或联排住宅,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产权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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