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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游县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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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1—2019—0003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944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游县农房体系构建和

风貌提升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19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

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依规推进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集中攻坚行动,加快我县存量问题清零工作,强化新建农房管控,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为龙游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工作。

第三条分类处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应拆尽拆、应整尽整、拆整结合、疏堵结合、分类整治”的原则。

第四条“一户多宅”处置

(一)非法“一户多宅”一律拆除。但经有关部门认定确有保护利用价值或适合发展养生养老、乡村旅游、民宿经济等产业的可以保留,房屋和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户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签订协议,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合法“一户多宅”,按下列方法进行分类处置。

1.严重影响交通、存在消防和公共安全隐患的必须拆除(由乡镇、街道提出意见,交通局、应急局、资源规划局等职能部门审核认定);

2.有保护利用价值的房屋,鼓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签订协议,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乡镇、街道提出意见,文广旅体局审核认定);

3.房屋质量、形态较好,适合调剂使用的,鼓励按照《龙游县农村“金宅地”制度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871号)的规定有偿调剂给其他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使用。农户之间必须依法签订调剂协议,经村级鉴证,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乡镇、街道提出意见,住建局认定房屋质量、资规局审核房屋产权);

4.适合发展养生养老、乡村旅游、民宿经济等产业的,鼓励按照《龙游县农村“金宅地”制度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871号)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储。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签订收储协议,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入股、出租等方式引进市场主体进行开发利用(由乡镇、街道提出意见,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文广旅体局等职能部门审核认定)。

第五条存量附属用房处置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拆除

1.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

2.产权户有2处及2处以上附房的(允许保留1处、建筑层次为1层、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3.占用农用地的;

4.年久失修、破烂不堪或与主房、周边村庄环境风貌不协调的;

5.影响公共交通、消防和公共安全的;

6.沿路沿溪等重点区域严重有碍观瞻的;

7.国家和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拆除的。

(二)存量附房原址整改提升和易位重建

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之外,因存在安全隐患或外立面不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的附房,经乡镇(街道)同意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允许原址拆除整改(在同一庭院内),进行风貌提升,有条件的也可以易位重建(在同一庭院内)。附房不得出现“赤膊墙”,其墙体、屋顶颜色需与主房的墙体颜色统一协调,与村庄整体风貌统一协调,墙体颜色不得采用红、绿、蓝、大黄等色调;要求屋顶采用斜屋面,檐口高度不得高于3米,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原附房面积累计达不到40平方米的则控制在原附房面积内)。

(三)备案程序。符合条件的村民向所在村村委会提出整改提升申请,经村“两委”(含村建房管控服务小组成员)集体讨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通过备案的村民按本村《村规民约》的规定,与村委会、金融机构三方签订《建房履约保证金监管协议》,缴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经资规员放样后方可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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