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LYD12-2019-0002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龙游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财政局 龙游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12月31日
龙游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5〕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 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的功能。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向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五条 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 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我县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县卫生健康局为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第十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与慈善组织一起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第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十二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卫生健康局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县财政局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县内有关部门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监督基金运行等。
第十六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向社会公布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本县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