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LYD01—2019—0009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9〕114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 浙江省民政厅等九厅委《转发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民事〔2016〕9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17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规范殡葬秩序的意见》(县委办〔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由民政部门确定的树葬点或骨灰存放堂建设村;
(二)个人奖励适用对象为龙游县户籍居民,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特困人员除外。
二、奖励范围
遗体火化后,实施骨灰撒散、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方式:
(一)骨灰撒散,是指将逝者骨灰撒在民政部门认定的区域,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树葬,是指在民政部门认定的区域采取深埋等多种方式安葬骨灰。在树林下安葬,骨灰放置在可降解骨灰盒、坛、布袋内或直接撒散,不修坟墓、不立碑、不硬化土地的安葬方式。
(三)草坪葬,是指在民政部门认定的区域,采取骨灰装入可降解骨灰盒直接埋入泥土中,地面植上草皮,地表不修坟墓、不立碑、不硬化土地的安葬方式。
三、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