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建设局、集聚区建规与国土部、西区工程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全装修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全装修住宅工作顺利推进,我局研究制定了《衢州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衢州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规定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8日
附件:
衢州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装修住宅实施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强化过程监管,确保全装修住宅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购房户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水、电、气等开通手续需业主自行办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住宅全装修部分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监督管理。项目未按全装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交付前不得进行全装修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原则上实行土建安装与全装修部分一体化设计、同步报审。当采用全装修施工图与其他施工图分阶段设计时,可分别申报施工图审查。
全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不是同一单位设计的,全装修设计文件应当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
全装修部分施工图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内容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签署审查合格意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全装修住宅项目质量负总责,承担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住宅项目设计、施工,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检测单位对其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全装修住宅项目原则上实行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部分违法发包和肢解发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全装修部分自行施工,或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建筑装饰装修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全装修部分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一次性办理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手续。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可按许可变更事项补充全装修施工图纸审查报告等资料后,由发证机关在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增加装修部分内容,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第八条 强化商品房销售监管。全装修住宅项目全装修部分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项目不得进行预售。
第九条 全装修部分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因客观原因需更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等时,应当及时函告全体购房户。
经图审合格的全装修施工图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 全装修住宅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开展住宅全装修质量保险,实行物业前期介入管理等制度,创新工程质量监管和追偿机制。
第三章 样板房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 全装修住宅项目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必须按设计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装修完成。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最后一期集中交付购房户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