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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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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1—2020—0002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20〕51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面质量提升行动深入推进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8〕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游县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龙游县最高质量奖项。“质量奖”授奖对象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者组织;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  “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授奖企业(组织)每次不超过2个,授奖个人每次不超过1个。申请企业(组织)或个人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每年从获奖的企业中报选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

第四条  “质量奖”由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鼓励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有效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个人积极申报。

第五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严格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

县评委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专家参加。县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兼任,评委会副主任由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  县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及《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八条  县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四)组织制(修)订龙游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六)建立评审员和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七)负责向县评委会报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候选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提请县评委会审议。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九)承办县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质量奖”评审组负责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由县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选取,也可邀请市或其他县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县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

1.在龙游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应达到全县前列;“服务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县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优秀;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进装配式在县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有重大有效投诉,无拖欠工资、税收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个人。

1.在本县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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