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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游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龙游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区片综合价。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分别为40%与60%,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

第四条  全县按区位条件共划分为三个区片等级。各区片具体补偿标准见《龙游县征地区片划分及补偿标准》(附件1),划分界址范围以《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级别图》为准(附件2)。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实行同区片同价,插花土地按其所处区片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六条  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村庄搬迁改造补偿标准按县政府《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Ⅰ区域村庄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7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8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Ⅲ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9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按照征地面积和集体经济组织规模,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物业经济发展资金和相应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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