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HLYD12-2020-0002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控,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和资金安全,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政令〔36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9〕113号)等规定,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资金。
二、政府投资项目部门管理职责。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预算支出管理和监督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资金支付,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绩效管理,办理资产交付及其他工作。
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确定当年政府投资预算额度,经县人代会批准后实施。
四、明确实施类项目准入必备条件。当年列入政府投资的实施类项目,必须是具备开工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暂不具备开工条件项目列入前期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