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住建局,集聚区建规与国土部,市建管处: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程序,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衢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衢住建办〔2018〕92号)、《衢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衢住建办〔2018〕14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请各县(市、区)住建局、集聚区建规与国土部、市建管处督促落实,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依照实施,各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遵照执行。原《衢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衢住建办〔201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衢州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原则,通过衢州市政务服务网(下称政务网)实行网上办理,并与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采取一次申请同步办结。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网上提交的施工许可承诺资料后,通过政务网委派2名监督人员(一名主监督员、一名副监督员),待施工许可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电子证书。建设单位可通过系统自行查询和打印《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 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事后监管,对建设单位履行告知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信用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推进项目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管理,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衢州市建筑工程管理网(下称建管网)与政务网实行数据互通,施工许可批准后自动在建管网建立项目信息档案,监督机构通过建管网或其手机APP端(衢州智慧云监管)实现信息化安全监督。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建管网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施工安全监督交底记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八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召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确保人员到岗后向监督机构申请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
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监督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到施工现场履行踏勘程序、进行双向交底,告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管网账号和密码,签订《施工安全监督交底记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第九条 衢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项目现场文明施工应按照《衢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技术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实施,且在开工前应根据实际情况满足以下条件:
(1)采取封闭施工并设置出入口;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口位置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配备雾炮等抑尘设备;主干道进行硬化;
(2)进入施工现场的渣土运输车应使用环保渣土车,实行密闭化运输,防止抛、洒、滴、漏;
(3)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主要道路不低于2.5米、一般道路不低于1.8米,围挡上设置扬尘控制喷淋设备,围挡公益广告符合文明城市创建标准。
第十条 监督人员双向交底时,应对承诺事项、第九条内容及以下内容进行检查,并对未达标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
(1)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纳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等安全管理资料编制情况;
(3)企业与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签订情况;
(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及资金托管情况,“浙江无欠薪”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5)项目施工现场及人员到位情况。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时,施工现场应当已经满足承诺事项的各项条件,以及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并完成《整改通知书》各项内容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5天内,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建管网上传以下资料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