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及登记失业青年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就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5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衢政发〔2019〕5号)、《龙游县就业补助资金申领办法》(龙人社〔202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在校大学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根据本人意愿,到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单位。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
(三)负责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双向选择交流活动平台的搭建工作;
(四)负责对全县见习基地的评估考核和省市级见习基地的推荐工作;
(五)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根据县人力社保局要求,做好全县范围内就业见习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做好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负责做好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
(三)负责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四)负责做好见习期满未留用见习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见习人员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审核、监督;
(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
(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鉴定意见;
(五)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六)建立健全见习管理制度,按要求在经办信息系统内上报见习岗位,及时录入见习人员资料和申请见习补贴,按照职责做好见习管理和相应台账。
第三章 见习基地设立与调整
第八条 见习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适合见习人员见习的岗位,拥有一定数量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二)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三)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
(四)县人力社保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见习基地原则上应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党政机关可以设立见习岗位,但不得认定为见习基地。
第十条 拟设立见习基地的我县参保单位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县人力社保局发文准予设立。从发文设立的当月开始,按规定享受我县见习基地相关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设立期限每次最长为2年,并实行动态认定机制。期满后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审核合格后由县人力社保局重新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从发文设立之日起,用人单位在设立期限内未开展见习活动(以见习基地向县人力社保局申领就业见习补贴的时间段为认定依据)或出现严重劳资纠纷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设立期满之日即为取消资格时间,不再另行下文公布)。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在设立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评估认定后,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递交书面申请之日即为取消资格时间,不再另行下文公布)。
第十四条 被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用人单位,自取消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 见习人员招募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