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龙游县实际,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范围
共划定禁用区总面积7.5平方公里,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的7.9%。禁用区划定范围包括由龙翔路——沿江步道——巨龙路——兴龙南路——315省道——柳园路——巨龙路构成的封闭圈范围(不含边界道路,详见附件)。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