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柯政办发〔2018〕51号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柯城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柯城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柯城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衢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农村特色风貌的实施意见》《柯城区关于完善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农村特色风貌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柯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柯城区城市规控区范围外的农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归属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义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四条 按照“区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土地规划—村庄规划—农房设计”+“农村特色风貌导则”+“农民集聚点规划”的“5+1+1”乡村建设规划体系,统筹安排农民建房空间布局。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
根据《衢州市柯城区村庄布点规划修编(2014—2030年)》,将农村建房划分为“集聚点”“适建村”“限建村”“禁建村”四种类型,实行分类管控。
(一)集聚点:以乡镇集镇所在地为主,中心村和农村连片开发区域为辅规划建设农民集聚小区,满足禁建区域和周边禁建村、限建村村民的建房需求。集聚点以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的方式供地,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鼓励农户以宅基地换公寓。
(二)适建村:指区位条件较好,公共设施较为完善,有一定产业集聚能力,满足本村和周边禁建村、限建村村民建房需求,农民建房以填充式为主,可安排少量补缺式农房安置点,各项建设应在规划划定的边界线范围内进行。
(三)限建村:指规划确定的保留农居点,农民建房以改造提升为主。在符合村庄整治提升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房拆建、改建、新建,各项建设应在规划划定的边界线范围内进行。
(四)禁建村:指基础设施预留通道、水源保护区、河道、道路等控制红线范围内的村,以及被列为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需搬迁和规划需要撤并的村。禁建村执行“只拆不建、只出不进”原则,村庄内禁止农房建设,包括农民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
第五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批。
第六条 农民建房应做到六不能四必须:不能在沿路沿河沿岸控制区内建房,不能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房,不能在风景名胜区建房,不能占用优质耕地建房,不能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建房;不能圈占大围墙建房;必须块状集中建房,必须限制建筑高度,必须统一建筑风格,必须美化绿化庭院。
第七条 加强农民建房风貌管控,规划部门做好柯城民居通用图设计,提供通用图集。农房设计要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要求,打造柯城民居特色。
第八条 农民建房应当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村等区域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
第九条 以下区域纳入控制范围,禁止农民建房:
(一)国道、省道以及石华线两侧各50米规划景观控制区域。县乡道两侧,除按照规定退让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至少再退让5米作为绿化带控制范围。城镇、集镇规划区内按照规划要求控制。
(二)铁路、电网等重要基础设施廊道两侧,按照相关规定控制。
(三)石梁溪、庙源溪“两溪”片区景观打造区域,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50米。
(四)衢江、乌溪江、常山江、江山江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50米。大俱源溪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30米。石室堰等其他河道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20米。
(五)风景名胜区、4A级以上景区(含)、城市出入口、古建筑保护区、古树名木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六)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控制的区域。
第十条 引导农村住房建设由沿路排布向中心镇、中心村和新型农民集聚点集聚。中心镇镇区集聚点原则上推行联建式与公寓式住宅相结合方式,集镇集聚点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公寓式住宅原则上以多层为主,高层为辅,鼓励村民以宅基地换公寓进行集聚。
第三章 建房条件
第十一条 可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情形:
(一)满足以下分户条件,且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1.父母原则上随农业户口子女申请建房,四世同堂的可分两户。
2.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单独分户。
3.有两个及以上女儿,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或因危房、灾毁、地质灾害等需要重建、迁建的。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情形:
(一)将宅基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出售、出借、抵押、赠与等情形,或者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但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法定面积标准的。
(三)原有住房因拆迁或宅基地换公寓等已享受安置政策的。
(四)政府扶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五)夫妻双方已有住房,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住房,未组成新家庭的。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且已领取准生证的,按计划生育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1个建房人口。
(二)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在校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正在服刑人员,可计入建房人口。
(三)配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子女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四)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人员,不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第四章 建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