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政办发〔2003〕11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名茶商标包装物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龙顶名茶商标包装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ОО三年三月三日
开化龙顶名茶商标包装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化龙顶名茶商标包装物管理,维护开化龙顶名茶品牌利益,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开化龙顶名茶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开化龙顶名茶商标包装物(以下简称“包装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化龙顶”是开化特有的茶叶品牌,所有开化龙顶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立开化龙顶品牌管理协调小组,由县府办、开化龙顶名茶协会(下称协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财税、物价、卫生、林业、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开化龙顶品牌管理协调工作。开化龙顶品牌管理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五条 开化龙顶名茶商标属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包括“开化龙顶”四个文字和龙头图案二部分组成。该商标注册人于2000年1月7日依法变更为浙江省开化龙顶名茶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由集团享有开化龙顶名茶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凡印制使用包装物的,必须经集团同意,方可印制使用。
第二章 包装物印制管理
第七条 包装物由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印制,并出具编码,方可按码印制。
(一)集团成员单位实行自行设计包装物,自印自用;
(二)非集团成员单位已注册公司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自行设计包装物,由集团统一印制;
(三)集团成员单位以外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所需包装物可向集团预订,由集团统一设计、统一印制、统一提供。
第八条 集团成员单位凡印制包装物的,应向集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印制包装申请书,包括包装的类型、规格、数量、印制期限等;
(二)承印包装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印制许可证、条形码印制许可证;
(三)“二证一照”(会员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包装物样稿。
第九条 凡经集团同意印制、预订包装物的,必须与集团签订《开化龙顶名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开化龙顶名茶商标包装物使用协议》,并缴纳商标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开化龙顶名茶商标包装物的标识必须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条形码、监制单位、食卫证号等。
第三章 包装物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包装物入出库由集团统一管理,并建立台帐。
(一)包装物入库,应报集团验收、核实、造册;
(二)包装物出库,应建立出库台帐,并报集团备案。
第十二条 凡使用包装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一)应当维护开化龙顶名茶商标的信誉和品牌利益;
(二)严格执行《浙江省开化龙顶茶系列标准》的规定;
(三)必须符合理化卫生指标。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开化龙顶名茶商标包装物使用协议书》规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未按编码运作,未批先印、少批多印和销售空包装物,或擅自印制、使用、销售包装物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化龙顶名茶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开政办发〔2001〕11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农业 龙顶 包装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