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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水利局文件
开水利〔2003〕9号
关于全面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水管站、有关采砂经营单位(户):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凡在本县境内各流域河道从事采砂(机船、机械、人工采砂)的经营户,必须按照开化县人民政府开政办发〔2003〕6号文件精神,向开化县水政水资源管理站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采砂管理费和弃碴保证金,方可从事采砂经营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水利规划,我县境内河道采砂划分为禁采区、控采区和可采区。
(一)禁采区
1、马金溪开化城关龙潭大坝上游水源保护区内至下游岙滩城市防洪工程尾端(塔山底)之间的河段。
2、马金溪城关205国道山甸大桥至青联工业园区已建城市防洪工程尾部之间的河段。
3、马金溪华埠镇东岸大桥至彩虹之间的河段。
(二)控采区
1、马金溪城关镇青联工业园区以下至205国道独山大桥下游
2、马金溪城关镇岙滩防洪堤(塔山底)以下至205国道山甸大桥之间的河段。
3、池淮溪华埠孔埠大桥至东岸大桥之间的河段;马金溪华埠欣欣电站坝下至东岸大桥之间,彩虹桥至渔梁滩大桥下游
4、近二年内已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土保持、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所在的河段。
5、正在兴建的乡镇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所在的河段。
(三)可采区
除上述已划定禁采区、控采区以外的其余河段均为可采区。
二、从事河道采砂经营活动,必须按《开化县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实施意见》先办证,后采砂。凡未经许可无证采砂或不按规定进行采砂作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采砂许可证。
三、本县境内河道采砂,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按实际取砂量及当地出售砂石价格,核定缴纳采砂管理费的基数,由水政水资源管理站会同有关乡、村组织公开招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出让、拍卖、承包河道采砂经营。
四、凡已在可采区从事采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二OO三年三月三十日之前按《实施意见》规定,向我局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已在控采区从事采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二OO三年三月三十日之前向我局提出申请,水政站进行现场核定,经批准的按《实施意见》规定,办理《采砂许可证》;不批准的按禁采区规定,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停止采砂,撤出采砂设备设施,并将弃碴整平。
五、河道采砂管理费按出售砂石价格的8%计收。
六、二OO三年一月一日以前已与村签订采砂协议或已向村缴纳管理费用的采砂户,申请办证时,必须先与我局重点签订采砂合同,方可按规定办理《采砂许可证》。
七、采砂弃碴整平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的一律不予办理《采砂许可证》。
八、河道采砂许可证按年办理,实行公开招标的,采砂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各乡镇水管站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精神,抓好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水政水资源管理站,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河流 规范 采砂管理 通知
抄送:县府办,程育全副县长、胡青延长助理。
开化县水利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