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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办发〔2003〕6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县水利局《规范河道采砂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县水利局《关于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予以实施。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水利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河道采砂管理实施意见。
一、开化县水利局是全县河道主管机关。开化县水政水资源管理站是水利局行政执法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县河道管理工作。
二、凡在本县河道范围内从事采砂经营活动,必须办理采砂许可证,缴纳采砂管理费和弃碴整平保证金,方可进行采砂作业。
三、全县各级河道采砂,根据防洪要求和河道整治规划,由开化县水利局划定禁采区、控采区和可采区,并予以公告。
四、禁采区内禁止任何采砂活动;控采区内经批准在限定的时间、范围、深度等条件下允许采砂;可采区内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采砂。
五、河道采砂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开化县水利局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
六、凡在本县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经营活动,由县水利局会同所辖乡镇政府(水管站)和村委会实行公开招标,并签订采砂合同。中标单位(个人)凭中标通知书及采砂合同向县水利局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
七、凡已与乡镇、村签订采砂合同,在原河段采砂的,由县水利局会同乡镇、村与采砂户重新签订合同,并由采砂户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采砂许可证。
八、采砂招标管理,由县水利局统一实施,委托乡镇政府(水管站)、村委会协管。
九、采砂管理招标所得收入由县水利局建立台帐,提取一定比例费用用于招标管理、其余部分,水利局60%,乡镇(水管站)10%,村委会30%。
收取的采砂管理费,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
十、采砂弃碴整平保证金,在办理采砂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其标准为:挖砂船4000元/年;机械(铲车)3000元/年;人工1500元/年。
十一、本实施意见于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河流 河道 采砂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