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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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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办发〔2003〕163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开化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三年十月二十日

 

 

开化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人群的后顾之忧,促进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开化县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

   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

  第三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县财政每年在社会保障预算经费中列出计划生育公益低保金120万元;计划生育公益救济金5万元。合计125万元。

  (二)社会捐助;

  (三)上级补助;

  (四)计划生育公益金利息收入。

   第四条  农村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90元、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180元的下列对象,享受计划生育公益低保:

   (一)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领养的;

   (二)独生子女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和领养的;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双方或一方,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

  (四)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

  (五)独生子女户或两女户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一项条件,享受计划生育低保的,从计划生育公益低保金中列支,但每年发放余额不得突破120万元。

  第六条   计划生育公益救济金的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女方年满五十周岁的,进行一次性救济50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至三级鉴定标准,女方年满五十周岁的,按照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其中之一项规定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居委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在公益低保对象所在地的行政村(居)公示后,无异议的再由县计生局复核,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批准后,享受公益低保名单应在当地行政村(居委会)再次张榜公布,在公布七日内无异议的,次月发放公益低保金。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应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填写《计划生育公益救济金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计划生育局批准。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填报《计划生育公益救济金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三)独生子女伤残证复印件;

    (四)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县计划生育局应当在收到《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之日起三十日作出决定。拟批准的,由申请对象所在地进行公示,五日内无异议的,由县计划生育局发放计划生育公益救济金。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公益低保金120万元,与社会保障(低保)经费合用一个账户,两本台账。计划生育公益救济金由县计生局单独建立计划生育公益救济金账户,上级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社会捐助,列入计划生育公益救济金账户。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计划生育公益救济金的帐号设在县会计核算中心,帐号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资助。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收支实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已享受公益金补助对象,如发生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由原审核申报单位负责查证后,报告县计划生育局,并负责全额退回已领取的公益金。退回的公益金全部上交公益金专户。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计划生育   公益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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