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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办发〔2003〕141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开化县村级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化县村级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三年八月十四日
开化县村级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行葬法改革,加强村级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管理,促进生态县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生态墓区建设深化殡葬改革的通知》(衢政办发〔2003〕62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级公益性生态墓地(以下简称“生态墓地”)原则上每个村建立一个,因自然村较分散的,也可以适当增建墓地。有条件的可以数村联建生态墓地。生态墓地可在原有墓地的基础上进行改造,也可以另选新址。
第三条 生态墓地建设应当坚持由村统一规划、统一规格、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并将生态墓地的管理列入村规民约。
第四条 生态墓地的选址必须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自然坡度较小,适宜植被的山地上。严禁选在公路两侧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持区、开发区、住宅区及自然保护区内。
第五条 生态墓地按年千分之六的死亡率测算用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五年。
第六条 生态墓地内须建造集中焚烧池、香炉,严禁在墓穴旁烧香点烛和焚烧任何物品。
第七条 生态墓地绿化面积应当达到90%以上。植树以小型、常青品种为宜。墓碑以外的地面铺设草皮。
生态墓地地势坡度较大的,须挖水平带;如需做护墙的,须做好护墙的垂直绿化。
第八条 骨灰安葬做到深埋不留坟头。墓穴内空规格为0.4米×0.35米,间隔0.3米,排列整齐有序,墓穴按三年使用期一次性规划建成,丧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选穴。
第九条 墓碑采取斜卧形式安放,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碑规格不得超过长0.4米、宽0.3米,超规格墓碑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条 丧户刻制墓碑应当从县殡仪馆或经批准登记的刻碑店选购。
第十一条 生态墓地只安葬本村死亡村民的骨灰,不得接纳本村以外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村里可向丧户适当收取生态墓建设成本费,具体标准经村民主协商确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生态墓地由村墓地管理员负责管理,对墓地内的花草树木进行养护。定期对墓地内的供品、花圈等祭物进行清理。
第十四条 丧户应当遵守墓地管理规定,不得损坏墓地设施。对违反规定损坏墓地设施的,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其赔偿。对情节严重又不听劝告者,由县民政局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原有公益性墓地双穴墓已安葬一穴的,另一穴可继续使用。老坟迁移也须按生态墓标准安葬。
第十六条 经市、县验收达标的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县里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民政 墓地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