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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开化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开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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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2003)20号

 

马金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开化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开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政府各部门,镇属各单位:

    现将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开化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开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金镇人民政府

2003年6月15日

 

主题词:卫生医疗  意见办法  转发通知

抄送: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县镇工作组全体成员

马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03年6月15日

开化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试行)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3年实现在全县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有条件的乡(镇)、集体应给予资金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广泛宣传,稳步发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驻村医生制”这一载体,深入农户,广泛宣传,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组织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采取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

    (二)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县卫生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办公室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各乡镇应成立相应的合作医疗管理组织。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20元。

    (二)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标准为人均20元。

    四、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一)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行管理。收支运行纳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应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帐户,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费用。

    (二)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按年由各乡(镇)政府收缴,并以乡(镇)为单位一次性上交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存入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帐户;县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帐户,县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额拨付。

    (三)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病医疗费用。要提高抗风险能力又要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本县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实际,成立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医疗服务管理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丰富和完善以“驻村医生制”为载体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提高我县农民健康水平。县卫生局要根据情况,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并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六、组织实施

    (一)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农村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农民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探索更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

    (二)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我县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开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县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开政发(2003)22号《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试行),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留有余地。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人员由县卫生系统内部调剂,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乡镇成立由分管领导、财务人员和卫生院院长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

    凡本县农业户口的居民均应参加,无固定职业的农转非人员,本人自愿也可参加。

    第六条  设立县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

    1、参加县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缴纳统筹费,每人每年20元;

    2、财政按当年度农民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

    3、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也不得向银行借贷。

    4、农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内的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由县财政从低保补助金和优抚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收取办法

    每年年初,由县、乡镇政府组织宣传发动,乡镇政府负责收取农民缴纳的统筹款,并以乡镇为单位于当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上交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每个乡镇参加县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不能低于80%,低于80%的由乡镇补足。

    第八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给付范围

    凡统一参加县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患各种疾病,在乡镇卫生院和逐级转院的上级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治疗费用,以及参保后患肿瘤、尿毒症、糖尿病和器官移植的门诊治疗费用均属于县农村合作医疗给付范围。

因公负伤、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事故致伤、正常生育以及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等均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给付范围。

    药品、特检项目的给付范围和原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给付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享受资格,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给付标准

    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起付标准为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个人全年累计总额1000元(可计算的医疗费用,下同)。1001元—2000元部分,报销10%;2001元—3000元部分,报销20%;3001元—5000元部分,报销30%; 5001元—8000元部分,报销40%; 8001元—10000元部分,报销50%;1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60%。每人全年最高给付额为2万元。超过2万元,生活确实贫困的,根据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结余情况,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适当补助。

    全年未报销费用的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到乡镇卫生院享受免费健康体检一次,并采用住院费用累计制。

    第十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给付办法

    凡参加县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缴费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定点医疗单位的有效票据、病历卡、转院证明、身份证及合作医疗证,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申报、初审,由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上报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给付。每年从七月份开始兑付。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运行纳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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