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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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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政发〔2004〕17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开化县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化县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

   

开化县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以下简称液化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液化气的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四条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液化石油气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液化气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液化气的安全监察和计量、质量监督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液化气的消防监督工作。

工商、物价、规划、交通、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五条   液化气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工程必须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第七条  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施工单位,还须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质;审查液化气工程设计时,须有液化气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

  第八条  液化气工程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设立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规定,以及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二)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

  (五)具有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一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时,应依法重新办理有关证照。

  第十二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可根据用户需求实行专业配送,与液化气送气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制定计量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实行周期检定。

  第十四条   液化气钢瓶必须标明钢瓶自重。液化气灌装重量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0kg、15kg钢瓶灌装重量允差为-0.5kg至0kg;50kg钢瓶灌装重量允额为-1kg至0kg。

  第十五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设置公平称,接受用户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抽取残液。瓶装液化气充装量少于规定标准的,供气单位应退还不足部分价款。禁止超重、欠重、满气、缺陷超标等不合格瓶装液化气气瓶出站。

  第十六条   液化气气瓶充装前必须检查瓶内残液重量,超过允许标准时充装单位应负责清残处理,并具有残液检查和抽残液原始记录。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液化气储灌区、供应站(点)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人员,定时巡回检查。

  第十九条    瓶装液化气灌装必须在储灌站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内取样阀上灌装液化气和用槽车直接灌装液化气。

  第二十条   液化气充装单位必须加强对待充气瓶的检查,严禁使用漏气瓶、超期使用瓶等不合格的气瓶。

  严禁用户和无储存、无灌装液化气设施的液化气供应单位自行处理液化气残液。

  第二十一条   液化气充装工、运行工、检修工等操作人员,必须经岗位培训合格并按国家规定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二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安全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检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制定事故抢修预案,保证有效、及时地抢险和处理事故。

  第二十三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液化气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液化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使用液化气;

  (二)禁止对液化气钢瓶加热;

  (三)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四)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器具;

  (五)连接燃具的胶管应采用耐油胶管;

  (六)禁止倒灌装气和倾倒残液;

  第二十五条   对液化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液化气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浙江省液化气石油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由技术监督、工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化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液化气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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