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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发〔2004〕16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开化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开化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为使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高政务督查的效率和质量,使政务督查更好地服务政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函〔1997〕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浙政办〔1997〕19号)的要求和《衢州市党委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督查工作目的
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抓落实是政务督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抓落实贯穿于政务督查的全过程,在落实中抓督查,以督查促落实。
二、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政务督查工作,坚持令行禁止,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二)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认真扎实地抓好各项督查事项的落实,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四)分级办理原则。认真履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县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
三、政务督查工作方法
根据督查工作实际,注意方法和策略,做到六个结合:
(一)督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
(二)重点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
(三)催报检查与分析核实相结合;
(四)督查与实施电子政务相结合;
(五)督查与行政效能监察相结合;
(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四、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县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法定职能的履行情况;
(七)县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县政府组成人员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挂钩联系制度的实施情况;
(九)“县长信箱”群众来信的办理情况;
(十)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五、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项提出。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提出督查事项的形式包括:1、通过召开会议、发布文件,提出督查事项;2、根据领导要求,向有关单位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县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等书面通知,提出督查事项;3、通过电话及其它形式向有关单位提出督查事项。对有2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要明确主办单位。
(二)督查事项办理。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要高度重视,建立责任制,明确经办部门和人员,认真及时办理,按时、按要求报告或反馈办理结果,做到“有交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对重大督查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和协办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情况,以免延误办理。
(三)督查事项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县政府办公室要进行跟踪催办。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题督查,以确保按时、按要求全面落实到位。对未按时限回复或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以及根据工作需要或领导要求需进一步办理的,要进行跟踪督办。
(四)督查事项反馈。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按时反馈办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或反馈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报告、反馈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报县政府办公室(注明由本督查事项交办科室收)。办理结果报告或反馈必须以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名义,不能以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名义。
(五)督查结果审核报结。为确保督查质量和办理效果,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反馈后,县政府办公室要进行审查、分析评估,符合要求的,及时以县政府文件或《督查专报》上报、《政务督查通报》形式进行通报或以《督查情况反馈》、《县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等形式向有关领导反馈报结;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重新办理。
(六)督查资料立卷归档。建立和健全督查文书管理制度,督查工作形成的材料要按公文处理规定立卷归档。
六、政务督查工作组织和领导
(一)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县政府领导要求,负责对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县政府办公室内设置县政府督查室,具体承担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职能。
(二)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部门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明确责任科室,确定科股级专(兼)职人员承担政务督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建立专门督查工作机构。对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的同志要作为单位业务骨干进行重点培养。
(三)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努力选配政治素质好、文字功底较扎实、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强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一些资历较深、有一定威信、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敢于反映和处理问题的同志,担任兼职督查员。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定期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积极为政务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明确督查机构必要的组织协调职能,赋予其必要的工作手段,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
(五)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考核,将政务督查工作列入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目标,并与奖金分配挂钩。
主题词:文秘工作 督查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