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中共开化县水利局委员会文件
开水利党委〔2004〕1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水利系统党员干部水利工程建设廉洁自律“十不准”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廉政施工,推进全系统党风廉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县纪委[2003]42号文件精神和市水利局要求,我局制订了《开化县水利系统党员干部水利工程建设廉洁自律“十不准”暂行规定》,该规定已经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水利 党风廉政 制度 通知
抄送:市水利局、县纪委、县委办、县府办,王建国副书记、吴卫国副书记、程育全副县长,胡青延县长助理。
开化县水利局办公室 2004年2月6印发
开化县水利系统党员干部水利工程建设
廉洁自律“十不准”暂行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托人情和其他方式非法插手干涉水利工程招投标;
二、不准利用职权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谋取私利或入干股;
三、不准利用职权私自或随意安排施工队伍;
四、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介绍或指定使用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不准接受工程建设单位的礼金、礼卡和有价证券;
六、不准参加工程建设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健身、娱乐、旅游等活动;
七、不准到工程建设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不准弄虚作假,瞒报或多报工程量,以及违反规定瞒报或多报工程单价。
九、不准隐瞒工程质量隐患,违背施工技术规范,随意降低、变更工程质量要求。
十、不准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非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