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化县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根据《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试行)》和《衢州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整体规划、系统完备,依法依纪、注重规范,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原则,在县委统一领导下,通过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实现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使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切实加强,对腐败现象的防范和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发生率,为加快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生态县步伐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建立和健全思想教育机制
2、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大格局。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必须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的建设和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部署,统一规划,统一要求。
建立和完善由县纪委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党员干部思想状况,研究、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有关事宜。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党校的教学计划。对新提拔的县管领导干部、新任中层干部定期举办党风廉政教育培训班。各乡镇、部门主要领导每年必须为本单位党员上党风廉政教育课。
3、不断丰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联系实际,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广泛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深化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党纪条规教育,使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大力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报道我县反腐败斗争形势和出台的重大举措。建好以“钱江源廉政网”为主体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网络,开化政务网及县级机关各部门创办的网站,要在首页与“钱江源廉政网”链接。
4、加强对重点对象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各级党委政府、纪委要着重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执法执纪人员和重点岗位党员干部的教育。深入开展县管领导干部“读书思廉”活动,在“钱江源廉政网”上交流体会文章。认真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双重谈话制度,针对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上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提醒。
5、不断拓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领域。各级党委、政府、纪委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创新载体,广泛开展群众性党风廉政宣传教育;逐步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向社区、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延伸;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纳入党风廉政教育范围;县教育局负责,从2004年开始,把诚信守法、廉洁奉公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德育教育体系,将廉政教育对象前移到青少年学生。
三、建立和健全权力制约机制
6、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县政府法制办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做好对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实施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以及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业务指导工作,推进政府职能和行政行为法定化,严格依法行政。县级各部门要根据县以上政府相关文件,进一步削减行政许可事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不断改革和完善审批办法。各级行政机关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审批,并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并联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全面推行“一审一核”制度。建立和完善网上办事审批系统。
完善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扩大和延伸服务范围。对生态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的行政审批开辟绿色通道。落实 “创业绿卡”制度。重大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制。深化和完善乡镇“两心一线”工作机制,形成县、乡(镇)二级中心联动的行政服务网络,提升便民富民利民功能。
7、完善招投标中心建设。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推行招投标制度。2004年建立集中统一的县招投标中心,制定《开化县招投标中心运作管理办法》和《招投标中心监管办法》,整合信息、人员、场地等资源。建设、国土、财政、国资等部门要逐项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控股及集体企业的产权转让和政府采购等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专项监督和对乡镇、村招投标工作的指导。
8、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各有关部门结合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中介机构法人资格认定,在2005年以前完成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工作。加强部门监管,加强行业自律,预防违纪违法行为。
9、改革预算管理,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财政综合预算,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完善预算编制方法,推行“零基预算”,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实施“金财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及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置,健全支付手段,在2006年前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管理。
10、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物价、财政、监察部门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在媒体上重新公布。建立健全听证会制度,加强对收费的社会监督。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11、加快推行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完善会计核算中心建设。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推进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各部门自行设定的各种补贴,规范岗位津贴标准,缩小收入差距。完善县级会计核算中心建设,扩大会计集中核算范围,把财政拨款的二级单位纳入集中核算。强化乡镇财务监管,建好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建立较为完善、规范的县、乡(镇)、村财务管理体系。
12、逐步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由财政局、监察局牵头,不断完善住房、养老、医疗、保险等制度改革,推进公务用车等职务消费改革试点。
13、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财政、国资等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探索建立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营业用房,以及乡镇集体资产的管理。
14、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县委有关规定,完善选拔、任免、监督等各项制度,增加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把进口关,疏通出口关。
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评和民主评议制度,注重群众公认度。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凡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或者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后备干部或考察对象。坚持和完善考察预告制和差额考察制,把领导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纳入考察范围,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坚持和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任前公示制。实行县委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制,逐步推行各乡镇、部门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县委全委会票决。
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完善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的制度和办法。坚持领导干部试用期制,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期制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
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由组织部门牵头,纪委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对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之前,将《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函告同级纪检组织征求意见。建立健全群众反映和举报核查制度,对群众反映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逐步推行领导干部推荐干部署名制度,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和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15、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改进工作手段,全面加强党内监督。
健全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国有资产重组并购等,须由集体研究决定。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一次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党委(党组)要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查找原因,吸取教训,进行整改。
抓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财产收入申报、出国(境)审查审批、诫勉谈话、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的落实,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群众评廉制度。从2004年开始,乡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述职述廉评廉,同时向县委、县纪委报告本人廉洁从政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其中,每年安排三分之一的乡镇、部门党政正职向县委述职述廉。
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作用。积极发挥各级党代表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疏通和拓宽党内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渠道,发挥党员的监督作用。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等职能,发挥专门机构的监督作用。逐步实行县纪委监察局向重点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体制,切实加强对派驻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16、加强法律监督。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要按照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制定计划,开展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部门的执法评议和政府组成人员的述职评议,督促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改进工作。逐步建立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制度,加强个案法律监督,认真开展预算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检察机关要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力度,把预防职务犯罪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17、加强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民主协商程序和通报制度。县委、县政府在制定大政方针、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充分听取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县政协要抓好牵头协调工作,完善、落实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制度,围绕每年反腐倡廉工作重点,组织政协委员积极运用多种方式,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政务公开等方面情况进行民主监督。每年定期组织政协委员与有关部门,对行风评议的重点部门、群众意见比较多的部门的行业风气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议,督促及时整改。
18、加强行政监察。充分发挥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的职能作用。紧密结合政府中心任务和管理活动,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促进政府重大决策的落实。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参与,研究制定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机关效能考评办法等制度。依托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坚决查纠公职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19、加强审计监督。强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推进财政体制改革。深化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对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把乡镇、部门财政赤字和招待费支出作为对财政决算审计的重点。突出对重点部门、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深入开展政府采购、重点工程、重点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等审计。
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意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正职进行任期内和离任前的经济责任审计,从2004年开始,对乡(镇)长和县级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每年分别达到25%和20%以上;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明确审计重点,加强审计监督。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注重经济审计结果的运用,将其与干部的提拔、使用、交流、奖惩紧密挂钩。
20、加强群众监督。以发展基层民主为目标,以深化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和畅通信访投诉渠道为主要途径,切实加强群众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行政信息公开办法;逐步实行行政决策公开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透明度和行政效率。由农业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组织部、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规范村务公开工作。由总工会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工作。县监察局、县效能办、纠风办要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要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推行密码举报奖励和署名举报双向承诺制度,检控类信访原件不得下转到县以下单位,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的监督。主动下访,深入基层,听取群众意见。
21、积极稳妥地开展舆论监督。由宣传部门牵头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舆论监督的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新闻工作纪律,切实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促进舆论监督客观、公正、有效。
五、建立和健全法纪约束机制
22、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由纪委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23、健全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的责任制度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规范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完善制度配套。对各乡镇、部门落实责任制情况,县委常委每两年带队全面检查一次。
24、严格执纪执法,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有乱必治。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狠刹公款大吃大喝、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反腐倡廉的重点,县纠风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有关部门,坚决防止和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以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巩固公路无“三乱”成果,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
坚持党委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认真查办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干扰、阻碍办案工作,或对办案人员采取各种形式打击报复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县纪委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与公安局、审计局、检察院、法院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案件线索联合排查机制、案件移送工作机制、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和协同办案机制,努力形成协调高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并集中力量查办比较重要或复杂的违纪案件。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正确使用“两规”、“两指”,做到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加强和规范党政纪案件审理工作,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推行主审员制度、乡镇联查联审制度和典型案件公开审理制度,切实保证和提高案件质量。
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和案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沟通、联系和协调。严格限制、规范和监督执纪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维护法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纠正和防止执纪执法中宽严失当的问题。依法依纪加大对违纪违法人员经济处罚和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的力度。坚持和完善案发单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回执报告制度,开展一年一度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和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检查,确保处分决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宣布、归档和受处分(处罚)人员的考核、级别、职务、工资、任用等方面的惩戒措施执行到位。
六、建立和健全廉政激励机制
25、建立健全廉政评价办法。由县纪委牵头,制定科学合理的县管领导干部廉政评价标准,从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所在乡镇、部门党风政风状况及本人廉洁自律情况等方面,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方面的信息和结果,把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对党员领导干部每年的廉政情况作出科学评价,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6、建立健全对廉洁从政行为的激励机制。由纪委、组织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每两年开展一次廉政勤政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并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对从事反腐败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建立和健全测评预警机制
27、掌握社情民意。各级党委、政府要以提高防范腐败的预警能力为目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战略性问题研究。纪检监察机关要制定年度调研计划,加强政策性、对策性问题研究。要重视调研成果的运用与转化,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建立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反馈机制。县纪委每年组织一次反腐倡廉的民意调查,并定期走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老干部等人员,直接听取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行风评议和考核评价机制,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和维护群众利益角度设计行风评议指标体系,采取评选“满意不满意”单位等形式,每年对各部门、单位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测评,找准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28、强化信访分析。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党员干部廉政问题的信访动向。各部门、乡镇都要建立信访分析制度,结合本单位日常工作情况,做好初信、初访和苗头性问题的排查分析,加强对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等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定期分析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对有信访反映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各级纪委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信访谈话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谈话,必要时可采取发《信访通知书》的形式提出警示,并要求反映人说明情况。
29、加强案件分析。各办案单位要定期开展研讨,对发案部门、单位进行分类分析,对违纪对象进行综合分析,对作案方式手段进行重点分析,对案件发展进行趋势分析,从中发现特点和规律,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措施。积极开展个案分析,重点抓好职务违纪违法的分析工作,通过监察或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帮助发案单位总结教训,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30、探索建立健全廉情收集和分析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测评预警信息收集网络建设,在重点部门、新闻单位、企业、社区、农村广泛设置廉情直报点,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企业负责人、村民代表等人群中聘请党风监督员或廉情信息员,广泛收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反馈。完善廉政档案制度。建立案件综合分析平台和全县违纪违法数据库。适时发布党风廉政测评预警信息,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
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和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要按照创业环境评估预警机制的要求,在做好日常投诉数据预警分析的同时,组织开展创业环境评估等活动,及时掌握政策、法制环境、服务环境、人文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动向,提出整治和防范的对策措施。
八、组织领导
31、县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组织领导。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为落实责任制的重要载体。
32、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合力。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认真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本纲要涉及各项任务的分解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县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具体负责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并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工作。各乡镇、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今后五年特别是今明两年的反腐倡廉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33、本纲要由中共开化县纪委、开化县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