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政办发〔2004〕9 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开化县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开化县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全面推进生态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区河道水域及其沿岸的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区河道是指芹江(密赛电站至工业园区)、西渠(龙潭大坝至芹江三桥)、桃坑溪(县茶厂至芹江)、金村溪(三里亭至芹江)等主要河段。
第三条 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河道水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沿岸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环保、教育、广电、粮食、岙办、工业园区等部门和城关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文明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 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河道水域保持清洁,防止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河道滩地、堤防和护岸的水土保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河道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三)河道沿岸的公园、绿带、绿地和护栏、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他公用设施,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四)河道沿岸按规定标准设置垃圾容器、果壳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更新,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五)河道沿岸的排水设施,保持畅通、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 禁止河道沿岸的所有单位和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向河道水域和沿岸路面绿地倾倒或堆放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和其他有害有毒物品。
第八条 实行城区河道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河道水域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保洁。
(二)河道沿岸的绿带、绿地、道路、广场、公园、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由县规建局负责组织保洁。
(三)河道沿岸的城南市场、商贸城,由县工商局负责落实保洁措施;渠西大排档由县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保洁措施。
(四)河道沿岸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门前“三包”制度的要求清扫保洁,由县爱委会负责落实。
(五)岙滩新区、工业园区河段沿岸卫生的清扫保洁,分别由岙办、工业园区负责落实。
(六)河道沿岸的行政村卫生清扫保洁,由城关镇政府负责落实。
(七)河道沿岸的居住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八)河道沿岸学校区域的卫生清扫保洁,由县教育局负责落实。
城区河道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质量,必须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城区河道沿岸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理。
第九条 城区河道内的堤坝、涵洞、闸门、引水工程等设施,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动损坏。
在城区河道内设置、扩大排污口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违反国家、省有关河道管理、水污染防治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 环境卫生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