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政办发〔2004〕3 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计生局等部门关于大力开展出生人口
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县计生局、卫生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
关于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的意见
县计生局 县卫生局 县药品监管局
(二○○四年一月二日)
长期以来,我县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超出正常范围(103—107)。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影响到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我县经济社会的繁荣和长治久安。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已刻不容缓。去年底,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12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9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人口全面协调发展,现对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
全县治理的目标和规划是:至“十五”期末,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至2008年,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09以内;至2010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实现基本正常。各级部门要按照全县目标,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明确的治理目标和分步实施的工作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力争使全县提前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平衡。
二、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地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措施
宣传、文化、教育、新闻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信息、文娱等媒介和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思想,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计划生育、卫生、妇联、计生协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良好风尚,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要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措施,增加妇女的就业机会。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在招工、招生中不得歧视女性。妇女组织要积极组织、支持、鼓励农村妇女参与职业技术培训和各种劳动就业,以提高农村妇女地位。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要特别注意维护双农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合法权益。
大力推进农村养老保障工作,积极兴办各类老年福利事业,加快农村敬老院的建设,逐步解决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生育管理,严格控制性别鉴定,实行定点和凭证引产
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孕产妇进行系统保健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育龄妇女生育实行全程管理,重点是对二孩等再生育对象怀孕过程实行跟踪服务。
对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和二孩《生育证》实行一年有效期。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发放后,申请生育二孩,对审批后一年内未生育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必须由县计生局重新签证。申请对象必须提供一年两次的环检证明或四次的孕检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予签证,原《生育证》作废。
环检、孕检必须到位。乡镇要把一年两次环检,四次孕检任务分解到每位乡镇干部,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形成人人抓计划生育的好局面。
县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育龄妇女,也应参加一年两次的环检或四次孕检。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定点凭证引产(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县第二人民医院等县级医疗单位为定点引产单位。对符合法定条件、医学需要引产者,提交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或经许可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对符合法定条件,已领取生育证明,拟实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引产者,应提交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对不到法定婚龄要求引产者,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由监护人签字并陪护。施行引产手术的医务人员,应认真查验受术者的有关证明,并填写登记。
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妊娠妇女使用超生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的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医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管理,依法对全县范围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个体诊所、性别保健用品经营单位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对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健全报告制度,提高统计质量,提高规范管理水平
新生儿死亡发生在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告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
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现孕妇擅自施行引产手术的,应当向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凭证做围产期保健和凭证接生。全县育龄妇女(包括外来人口)到医院做围期保健或生育必须凭证入院。即一孩凭身份证和《生殖健康服务证》,二孩凭身份证和《生育证》。各医疗单位实行谁接诊,谁负责查验证,谁记录,谁报告制度。医疗单位对前来引产、分娩和围产期保健的,均应做好基本情况登记,登记的内容为:女主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住所地、怀孕时间、生育胎次、配偶姓名和单位。无证引产、无证做围产期保健和无证接生的,各医院在接诊后,必须立即向县计划生育局报告。属计划外怀孕的,应协助做补救措施的落实工作。
县计划生育局建立全年(包括节假日)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13567026555,政府虚拟网600026555。县计划生育局接到医疗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乡镇人民政府值班人员或计划生育机构应立即进行核实,经核实就诊对象属计划内怀孕的,就将情况及时反馈给计生局值班人员,就诊对象属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组织人员到医院做好引流产落实工作。
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准确及时上报出生人口数量、性别,对瞒报漏报出生人口的要依法处理。计划生育部门要把统计误差率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出生瞒(漏)报有奖举报制度。
五、严肃生育政策,严禁非法收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安排生育。符合法定申请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已妊者,应在十四周内补办申请生育手续。对未经审批已妊娠十四周以上,经查实有选择胎儿性别行为者,可不再批准安排生育。对经本人申请已安排生育,但为选择胎儿性别擅自终止妊娠者,不再批准安排生育。对弃婴、溺婴造成婴儿死亡者,不再安排生育。对胎儿、出生婴儿下落不明的申请再生育者,在未查清原因之前,暂不安排其生育。
收养子女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民政、公安、计生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及时查处非法收养、弃婴、溺婴等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为揭露和制止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来参与和支持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在职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行医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公安、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六、切实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为切实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治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列入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地要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将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及时研究对策,加强对部门的协调,并保障治理工作所需的必要工作条件。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治理的牵头工作。宣传、教育、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管、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保障、妇联、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国家计生发[2002]111号文件所明确的工作任务,认真负责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等行政部门,定期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并每年一次向县政府及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工作报告。
主题词:计划生育 治理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