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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水利局文件
开水利〔2004〕76号
关于开展矿山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全面落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精神,防止矿山开发、生产过程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推进生态县建设,经县水利局、县国土局研究,决定对全县的矿山开发、河道采砂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 矿山开发是否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老矿山应补报),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水土流失防止责任制情况;
2. 矿山企业是否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纳入矿山开发、生产管理内容,是否符合矿山开发、生产条件的质量要求;
3. 矿山企业是否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4. 河道采砂船是否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时间安排
三、几点要求
1. 对尚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矿山企业,必须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15天内完成矿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按程序补报审批,发放《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书》。
2.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登记在册,对已造成水土地流失的采石、采矿单位或业主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停产整顿。
3. 实行矿山开发《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书》年检年审制度,每年10月为年检时间。
4. 对矿山停业或采矿权转让、拍卖的矿产企业,必须到水利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 对矿山企业不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采砂船不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在次年许可证年审或换证时,水利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相互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相应处理。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水土保持 矿山整治 通知
抄送:省水利厅水保办,市水利局水保办,县人大办、县府办,
程育全、汪晓敏副县长。
开化县水利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