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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水利局文件
开水利〔2006〕2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规费征收的通知
各乡镇水管站:
为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以下简称水保“两费”)征收行为,根据《衢州市实施〈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细则》和县财政局、物价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开财综〔2002〕50号)文件之规定,现就水保“两费”规范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水土保持规费的征收,必须使用省财政印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统一票据,使用其它票据征收“水保”两费属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一切由开票人负责。
2、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依据县物价、财政、水利联合转发的《衢州市实施水保两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细则》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
3、乡镇一般的开发建设项目,如农村建房、康庄道路和其它小型基础设施等项目,由辖区水管站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审核上报,按扰动地表面积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免予征收。
4、目前正在使用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统一票据,使用期限截止为2006年8月31日,调换票据时间由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另行通知。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水土保持 “两费” 规范征收 通知
抄送:县府办、县财政局、物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程育全副县长。
开化县水利局办公室 2006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