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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林业局印发《关于松材及其制品加强检疫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经济开发区林业办公室、县林场、各有关企业:
《关于松材及其制品加强检疫的实施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松材及其制品加强检疫的实施意见
附件2:开化县松材及其制品检疫单
二○○六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资源保护 印发 实施意见 通知
开化县林业局办公室 2006年3月7日印发
附件1
关于松材及其制品加强检疫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的防范力度,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和《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产地检疫
对本县自产松材,所辖乡镇林业站兼职检疫员应根据产地检疫和疫情普查的结果,为需调出的单位或个人出具《开化县松材及其制品检疫单》。经营单位或个人凭《开化县松材及其制品检疫单》,每周二(下同)到县森防检疫站办理《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并凭此证办理出运《植物检疫证书》。
二、复检
1、外地调进的松材及其制品,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先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检疫要求书》后方可调入,并在货到的次日起7日内报所在乡镇林业站申请复检;林业站应及时组织兼职检疫员复检。经复检确认无危险性病虫的,在《植物检疫证书》背面签上“复检合格”、复检人员名字和时间。经营单位或个人凭原《植物检疫证书》到县森防检疫站办理《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再次起运时,凭《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出运《植物检疫证书》。
2、外地调进的松材及其制品,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按《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办理。
三、补检
1、对来自非疫情发生区而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材及其制品,必须经乡镇兼职检疫员现场补检,经确认不带危险性病虫的,兼职检疫员开具《开化县松材及其制品检疫单》。经营单位或个人凭《开化县松材及其制品检疫单》到县森防检疫站办理《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凭此证办理出运《植物检疫证书》。
2、对来自疫情发生区(包括疫情毗邻地区)而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材及其制品,各乡镇林业站要及时上报县森防检疫站,由县森防检疫站按《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办理。
四、建立松材及其制品检疫核销制度
检疫签证员必须认真审核经营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并将出运数量在《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上逐一登记,出运计划指标以资源林政科核定的商品材出运计划为准。
五、本意见自二OO六年四月一日开始执行
附件2
开化县松材及其制品检疫单 № 00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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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地 及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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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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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入 地 |
| 存放地 |
| 第 | |||
运 往 地 点 |
| 一 | |||||
检 疫 方 式 |
| 检 疫 时 间 |
| 联 | |||
品 名 | 数 量 | 折合原木材积 | 检 疫 结 果 | 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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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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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单为办理<<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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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员(专职或兼职): | 签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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