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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交通局关于印发《开化县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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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交〔2006〕13号

 

开化县交通局关于印发《开化县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县局制定了《开化县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  备案审查  通知

抄送:市交通局、县府办、县法制办

开化县交通局办公室              2006年2月28日印发

 

开化县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开化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交通系统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依法授权和委托的交通执法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县交通局备案。

    第四条  县交通局行业管理科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应当遵循及时、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备案:

    (一)对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务价值3000元以上;

    (三)吊销许可证;

    (四)责令停业;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备案报告由县交通局统一格式和要求。

    第八条  县交通局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县交通局需查实该重大行政处罚的有关证据材料时,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如实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交通局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材料进行审查,认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第十一条  县交通局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自行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五)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

    (六)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七)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八)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查决定分开制度的;

    (九)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权利的;

    (十)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十一)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十二)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十三)未出具或者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十四)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而未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五)其它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县交通局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县交通局予以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

    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作出的撤销、变更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县交通局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已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县交通局。

    行政复议机关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之日起,备案审查中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作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每半年统计一次,并按要求报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报表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属事后监督,备案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交通局督促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格式。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格式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开交××罚备字〔200  〕第  号

 

县交通局:

    根据《开化县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规定,现将本机关(单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作出的关于                   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请审查。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2、行政处罚证据材料目录。

 

                                      (机关或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开交[2006]13号,关于印发《开化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06。2。28(郑震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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