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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交〔2006〕11号
开化县交通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康庄办、高速办:
为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县局制订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印发,并参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 工作 规定 通知
抄送:市交通局、县府办、县安委办
开化县交通局办公室印制 2006年2月27日印发
开化县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交通行业实际,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
第二条 局安委会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层负责”、“以人为本、强化管理”的工作原则,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努力打造“平安交通”,保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稳定形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局安委会由局长担任主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为常务副主任,各副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局机关有关科室、县公路段、县运管所、县港航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局安委会下设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办)。局分管领导兼任局安办主任,行管科长兼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县公路段、县运管所和县港航所分管安全的领导组成。
第四条 局安委会下设公路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包括公路建设、养护、路政和日常管理工作等)、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包括道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汽车租赁、驾驶员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包括水路运输、海事、港政、航政、船检、水路工程、运政和日常管理工作等)、三个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三个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分别设在县公路段、县港航所和县运管所,并由县公路段、县港航所、县运管所的一把手分别担任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分别设立办公室。
第五条 局安委会成员需要变动,或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局安委会、局安办成员时,经局安办报局安委会主任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三章 局安委会及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第六条 局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县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相关政策、制度等。
(三)研究部署年度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审定县局与局属各单位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内容,审定对各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的年度考核情况及等次。
(五)制定并决定启动县局各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六)研究重特大事故的处理。
(七)完成省厅及市局、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局安委会主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局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规定;
2、主持召开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有关部门安全工作情况汇报以及意见和建议,签署行业安全工作重要文件和决定;
3、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2次);
4、局属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或典型安全事故时,视情亲临现场,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突发事件或抗灾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局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局安办主任)对安全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规定;
2、受主任委托主持召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协调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重要工作;
4、领导局安办工作;
5、定期向主任和局安委会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6、局属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向主任汇报,并与分管副主任通报、协商,指导事故善后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 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三)局安委会副主任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3、协助主任和其他副主任做好相关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4、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向主任汇报,并与常务副主任沟通,视情及时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5、主持召开分管的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工作建议;
6、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7、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第四章 局安办工作职责
第八条 局安办及副主任主要职责:
(一)承办局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局安委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四)组织实施对各责任书签订单位的安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五)检查监督全县各交通部门及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参与监督、指导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七)组织全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督查重大事故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八)组织或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九)负责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十)组织安全工作总结和评比工作。
(十一)指导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章 三个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三个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公路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局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等;
2、制订公路工程建设、养护、路政和日常管理年度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管全县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确保道路安全设施完好;
5、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公路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局安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和事故分析、安全工作总结、计划等信息材料。
(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局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等;
2、制订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管全县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5、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局安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和事故分析、安全工作总结、计划等信息材料。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局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等;
2、制订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管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5、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局安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和事故分析、安全工作总结、计划等信息材料。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局安委会主要工作制度
(一)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局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局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
(二)以局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两次,主任或副主任带队赴局属各单位进行检查。
(三)每年12月份,局安委会审定局安办提出的对各安全责任书签订单位的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及当年年度考核等次。
(四)每年春运前,局安委会召开全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暨春运会议。
(五)局安委会分半年度和年度,听取局安办及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半年度和年度行业安全工作情况。
(六)制订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挥、组织救援。当发生5人及以上事故时,主任或副主任必须亲自赶赴现场。
(七)局安委会文件经局安办审核,局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八)凡涉及安全管理工作并以局名义的文件、活动等,须经局安办审核并报主任或副主任同意。
第十一条 局安办主要工作制度
(一)局安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会议由局安办主任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局安办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二)局安办在征求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同意后,可以组织进行各类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每年至少4次)。
(三)每年12月前,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后,提出次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的控制指标建议,并报局安委会审议。
(四)每年12月前,局安办组织对签订责任书的各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提交局安委会审议。每年7月,组织对签订责任书的各单位进行半年度工作检查考核。
(五)局安办应在每年7月和次年的1月分别向局安委会报告半年度和全年行业安全工作情况。
(六)及时向局安委会报告重特大事故情况,并按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要求,及时组织或协调救援工作。
(七)及时转发文件,掌握各类安全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八)参与或监督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九)局安办文件由局安委会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或局安办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工作制度
(一)及时完成局安委会及局安办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行业安全例会,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组长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三)在征求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可组织进行行业的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每年至少4次),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局安办。
(四)每年12月底前,在征求各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的控制指标建议,并报局安办。
(五)每年12月20日前,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完成对本行业管理机构的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局安办;每年7月,组织半年度工作情况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报局安办。
(六)每年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应分别向局安委会、局安办及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半年度和年度行业安全工作情况。
(七)及时向局安办报告重特大事故情况,并按局安办及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的要求,及时组织或协调救援工作。
(八)及时转发文件,掌握各类安全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局安办及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
(九)凡涉及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以局名义的文件、活动等,须经局安办审核,并报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
(十)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文件由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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