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5〕191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县人劳社保局等部门《关于切实
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县人劳社保局、县规划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民工
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县人劳局 县规建局 县交通局 县水利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切实解决该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监〔2003〕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经研究,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工程建设领域
是指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建设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璜工程,所有用人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康庄大道建设工程、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成立清理建设工程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机构
规建、交通、水利等主管工程建设的部门必须成立相应的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办公室(简称清欠办),由分管领导兼任清欠办主任,凡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由相关的清欠办负责处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的清欠及全县范围内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建立工程施工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
根据浙劳社监〔2003〕232号的文件精神,欠薪保障金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监管,按施工企业名义存入劳动部门指定的银行,该项基金专门用于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的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经清欠办调查核实属非民工责任,并经调解后施工企业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划付意见并通知银行,银行根据通知从欠薪保障金专户中划拨相应的款项给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据实编制拖欠民工工资表(附件一),将工资直接支付给民工本人。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同时,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或项目部按规定及时补足欠薪保障金。限定期限内未能补足的,各清欠办有权责令该工程承建企业不得继续进行施工活动。
建设工程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先行垫付,垫付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1、欠薪保障金的缴纳办法和标准,可由工程建设施工企业选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或以企业为单位办理(附件二)。
(1)建筑、水利、交通工程建设、土石方工程、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市政、装潢、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工程,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欠薪保障金为5万元;工程造价在30万元—100万元的,欠薪保障金为10万元;工程造价在100万元—200万元的,欠薪保障金为20万元;工程造价在200万元—300万元的,欠薪保障金为30万元,工程造价在300万元—500万元,欠薪保障金为40万元,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欠薪保障金为50万元。
(2)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一次性缴纳欠薪保障金为50万元,可以跨年度滚动使用。
2、凡中标的施工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到开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缴纳欠薪保障金的手续,然后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3、对工程造价低于30万元不进行招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到开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缴纳欠薪保障金的手续,然后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凡不办理缴纳欠薪保障金手续就施工的企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逾期不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欠薪保障金的退还。欠薪保障金在结算退还时除了已经代为支付民工工资部分外,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退还本息。(附件三)
四、切实加强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及民工工资发放卡制度,禁止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组织的非法用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无证施工、无资质项目经理挂靠等严重扰乱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落实奖惩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施工企业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确保社会稳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各部门、单位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好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这一社会热点问题。
对故意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引起劳资纠纷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将记入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并与招投标及企业资质年检相挂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其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制,予以降级,取消招投标资格或清退。
对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拖欠民工工资的建设施工企业,依据《劳动法》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取消或清退其在开化县境内开发新项目投资的资格。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