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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纪委监察厅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
负责人参与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了坚决制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现将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开化县纪委
开化县监察局
2005年12月12日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
参与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工委、纪委)、监察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和中央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纪办[2005]3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坚决制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以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等形式,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参与各类矿山的生产经营。
二、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在各类矿山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接受各类矿山的干股、红利。
四、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从事各类矿山工程的招标、投标和承包、转包活动,以及从事各类矿山产品的营销和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等的供销活动。
五、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从事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六、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各类矿山的,应在12月31日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逾期不行撤资的,一律先予免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七、本通知适用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委派或招聘的领导人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人员、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中共浙江省纪委员会
浙 江 省 监 察 厅
20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