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开交〔2006〕42号
关于开展车辆标志、标牌整治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康庄办、高速办:
标志车辆是路政、运管机构专门用于执行公路路政管理和运输市场管理任务的车辆。擅自使用标志车辆和制作“交通管理”、“公路管理”等标志、标牌,严重影响交通行业形象,扰乱路政、运管和公路收费正常秩序。为规范标志车辆和标牌的使用与管理,维护交通行业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实际,现就开展车辆标志、标牌整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局属各单位和在开化境内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及从事公路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个人的所有车辆。
二、整治办法、时间
整治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分工负责和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分两个阶段进行,即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7月10日至7月25日。该阶段主要由各单位进行自查、清理、收缴擅自制作的涉及交通公路管理方面的标志、标牌。在开化境内承担公路施工、监理和其它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个人的车辆分别由公路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康庄办、高速办根据各自管理职能负责督查、清理、收缴相关标志、标牌;第二阶段督查阶段,时间为7月26日至7月31日,该阶段主要由局组织检查,并统一收缴擅自制作的相关交通、公路管理标志、标牌,通报整治情况。
三、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把车辆标志、标牌整治作为对干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八荣八耻”教育和树立良好交通形象的具体举措来抓,指定专人负责,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确因工作需要,需悬挂有关交通、公路管理标志、标牌的车辆,必须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局统一制作式样,统一发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擅自悬挂有关交通、公路管理标志、标牌。
3、各单位要加强标志车辆和标牌的日常管理。做到定人驾驶、定向使用、专车专用,严禁非路政、运管工作人员驾驶标志车辆从事其它活动。非执行公务时,不准将公路路政、运管和悬挂交通标牌的车辆停放在休闲、娱乐、餐饮等公共场所。
4、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做到定位停放。对执行完工作任务后的车辆应停放在单位内,不得任意将车辆停放在外过夜,确保安全。
5、205国道华埠收费站要加强对悬挂交通、公路管理标志、标牌车辆的检查力度,对擅自制作、悬挂的交通、公路管理标志、标牌的车辆一律按标准收缴公路通行费。
二○○六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交通 标志标牌 整治 通知
抄送:市交通局、县委办、县府办、县监察局
开化县交通局办公室 2006年7月7日印发
附件下载:开交[2006]42号,关于开展车辆标志、标牌整治的通知06.7.7(郑和平).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