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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6〕124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开化县义务教育
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关于《开化县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开化县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县教育局 县财政局 县物价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号)和《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6〕66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普及我县九年义务教育,根据省政府要求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县就读的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等。正常转入我县就读学生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的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我县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且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
二、免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浙教计〔2004〕139号)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最高限额为: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中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和属原省重点扶贫乡镇的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65元、初中90元。
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本县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三、2006年秋季开学始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后,县财政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日常公用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增加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投入。财政部门按照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学生人数和免费标准计算补助经费,足额安排;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浙财教字〔2003〕36号)规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足额到位,并做到先预拨后结算,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四、继续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免收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营养餐工作。自2006年秋季开学起,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从“扩面工程”中剥离出来,纳入全省免除学杂费工作统一管理。除此之外,其他工作和经费管理办法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2005〕39号)要求继续执行。
五、加强宣传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各宣传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加以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学校收费检查。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后日常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情况、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和学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